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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加標回收率一般在測定樣品的同時,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,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,來計算回收率。
加標回收率的種類
加標回收率分為:分空白加標回收率和樣品加標回收率兩種。
空白加標回收
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,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,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。
樣品加標回收
相同的樣品取兩份,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;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,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減去未加標一份所得的結果,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物質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。
加標回收率的測定,是實驗室內經常用以自控的一種質量控制技術,對于它的計算方法,給定了一個理論公式:
加標回收率=(加標試樣測定值-試樣測定值)÷加標量×100%
樣品加標理論
文獻中對加標回收率的解釋是:“在測定樣品的同時,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,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,以計算回收率。”
因此,使用理論公式時應當滿足以下2個條件:
①同一樣品的子樣取樣體積必須相等;
②各類子樣的測定過程必須按相同的操作步驟進行;
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
文獻中強調指出:
加標量不能過大,一般為待測物含量的0.5~2.0倍,且加標后的總含量不應超過方法的測定上限;加標物的濃度宜較高,加標物的體積應很小,一般以不超過原始試樣體積的1%為好。
理論公式的不足之處
各文獻對公式中“加標量”一詞的定義,均未準確給定,使其含義不是十分明確。從公式的分子上分析,加標量應為濃度單位;從公式的分母上理解,應為加入一定體積的標準溶液中所含標準物質的量值,為質量單位。
若公式中的加標量為濃度單位,此時的加標量并不是指標準溶液的濃度,而應該是加標體積所含標準物質的量值除以試樣體積(或除以試樣體積與加標體積之和)所得的濃度值。這里存在著濃度換算,而在理論公式中并沒有明確予以表現出來。
計算方法及數學表達式
【以濃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理論公式】
P=(C2-C1)/C3×100%
式中:
P為加標回收率;
C1為試樣濃度, 即,試樣測定值,C1=m1/V1;C2為加標試樣濃度,即,加標試樣測定值,C2=m2/V2;
C3為加標量,C3= C0×V0/V2:m=C0×V0;
m1為試樣中的物質含量;
m2為加標試樣中的物質含量;
m為加標體積中的物質含量;
V1為試樣體積;
V2為加標試樣體積,V2=V1+V0;
V0為加標體積;
C0為加標用標準溶液濃度。
【以吸光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】
本方法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樣品時使用,在光度法分析過程中,會用到校準曲線Y=bx+a,導出量值公式為:x=Y–a/b
計算結果不受加標體積影響的情況
(1)樣品分析過程中有蒸發或消解等可使溶液體積縮小的操作技術時,盡管因加標而增大了試樣體積,但是,樣品經處理后重新定容并不會對分析結果產生影響,比如,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鹽氮(GB7480287),樣品及加標樣品經水浴蒸干后,需要重新定容到50mL再行測定。
(2)樣品分析過程中可以預先留出加標體積的項目,比如,采用離子選擇電極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(GB7484287),當樣品取樣量為35mL、加標樣取5.0mL以內時,仍可定容在50mL,對分析結果沒有影響。
(3)當加標體積遠小于試樣體積時,可不考慮加標體積的影響,比如,采用4-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揮發酚(GB7490287),加標體積若為1.0mL,而取樣體積為250mL時,加標體積引起的誤差可以忽略不計。
標準品溶液加入方法
加標回收率是控制樣品前處理好壞的依據,應該在樣品處理前加入。相同的樣品取兩份,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,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。加標回收率=(加標樣品的結果-未加標樣品)/加標理論值。
注意事項
1.加標物的形態應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。
2.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。
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:
(1)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,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;
(2)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,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;
(3)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;
(4)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%;
(5)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,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。
3.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完全相同,其中干擾物質和不正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。當以其測定結果的減差計算回收率時,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果的實際效果。
(內容來源:網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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